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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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計畫書。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保證書。 四、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五、所屬事業委派令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 六、代申請委託書 (非代申請者,免繳)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人士於一年內再次申請來臺參觀訪問,得免附同項第五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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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