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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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第三項申請陪同來臺者,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四、足以證明其為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之配偶群直系親屬之文件。 五、代申請委託書 (非代申請者,免繳)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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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第 6-1 條,第三條第三項要求申請陪同來臺者應備具多項文件,包括旅行證申請書、保證書、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足以證明其為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之配偶群直系親屬之文件、代申請委託書(非代申請者,免繳)、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根據上述法規,申請陪同來臺者需要提供多項文件,以證明其為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並需備有代申請委託書。例如,如果申請者為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之配偶,則需提供足以證明其為配偶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另外,如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需提供時,申請者也應一併備齊。 參考資料來源: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條文,中華民國出入境及移民署官方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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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