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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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 二、欠缺第五條或第六條應備具文件,經限期補正不補者。 申請案件經許可後,主管機關發現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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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大陸地區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的許可辦法第7條可以得知,申請人如果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的規定,或是欠缺第五條或第六條所要求的文件且未在期限內補正的話,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此外,如果經過許可後主管機關發現申請人出現前述情形,也可以撤銷其許可。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大陸地區出版品原則上不得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許可時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提供完整的文件資料,否則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或撤銷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或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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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