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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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之人數,由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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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大陸地區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第8條,凡大陸地區的大眾傳播人士前來臺灣進行參觀訪問、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的人數,皆由主管機關依法決定。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引用自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例如,對於大陸地區的記者來臺進行採訪,其來訪人數需經過臺灣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依法規定的人數進行相關活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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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