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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11 條

  1. 1.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中國大陸產製」字樣或同義之外文。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明顯對臺統戰標誌(文字或圖樣),或其物品內容有明顯對臺統戰之影像或語音者,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物品經文化部同意。 三、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物品。
  2. 2.前項有明顯對臺統戰之標誌(文字或圖樣)、影像或語音,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公開。
  3. 3.大陸地區物品本身、內外包裝或內容有與前項主管機關公開之標誌(文字或圖樣)、影像、語音相同或近似者,不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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