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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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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之輸入條件應具備有關同意證明文件者,其同意證明文件之發,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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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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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之輸入條件應具備有關同意證明文件者,其同意證明文件之核發,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