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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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物品,應向貿易署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經主管機關另予公告免辦簽證之項目。 二、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輸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須簽證物品、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三款之物品。
- 2.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輸入前項第二款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 3.輸入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物品,應依有關法令,向相關機關(構)申請許可或免辦許可。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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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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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