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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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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2. 2.情事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品項目,經相關貨品主管機關認定有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停止輸入。
  3. 3.相關貨品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出進口廠商、工商團體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亦得建議開放;其程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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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