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之。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3條,該法規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而相關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負責。依據法條,貿易局需辦理與兩岸貿易有關的許可事宜,包括進口或出口大陸地區物品的核准工作。且參考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該法規權限下的物品,除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外,不得進口臺灣地區。此法條範例是參照前述行政院101年7月26日公告,未公告准許而以緬甸為產地為名,申報進口輸入大陸地區茶葉,核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所稱之逃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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