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4 條
-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 2.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 3.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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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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