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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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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2. 2.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3. 3.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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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4 條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