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此法條對於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相關申請文件和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申請書、可行性分析、董事會議事錄、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等文件的檢附要求。同時,也要求代表人具備良好的品德操守和專業領導能力,並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準則。 至於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申請要求,則需要母公司提供申請書、可行性分析、董事會議事錄、第三地區子銀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等文件。 以上根據法規對應的相關文件和規定,以及基於其對於銀行代表人資格條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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