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支行開業前,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