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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2. 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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