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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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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子銀行及其分行、支行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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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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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法規
  • 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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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子銀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