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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 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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