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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證券商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許可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 (四)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五)風險評估: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包括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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