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此條款,根據參考法條《期貨交易法第56條》,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虧損超過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證券商提出業務改善計畫,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這可以提供一個範例,也就是當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根據法規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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