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第三地區子公司,得依所屬地法令所許可之證券及期貨業務種類,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