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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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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但其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入境時應持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其在第三地區者,應加附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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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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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但其停留期間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