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前項經許可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及子女,亦得申請延期,停留期間與該大陸地區人民相同。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服務許可辦法第 12 條,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限為三年,但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年。同時,其配偶及子女的停留期限與申請人相同。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的停留期做出規範。 參考資料需符合100%關聯度,因此查無具體相關法條及案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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