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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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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前項經許可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及子女,亦得申請延期,停留期間與該大陸地區人民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服務許可辦法第 12 條,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限為三年,但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年。同時,其配偶及子女的停留期限與申請人相同。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的停留期做出規範。 參考資料需符合100%關聯度,因此查無具體相關法條及案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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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