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子女,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 四、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前項規定之延期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從法規內容來看,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13 條》,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子女,在停留期間屆滿前,若需要申請延期,應該準備延期申請書、入出境許可證、延期計畫書以及有效的大陸地區證件,並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此外,主管機關對於這些申請人的延期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 依據以上法條的重新解釋,可以舉一個與修正前許可辦法相關的舊案例,以便作為案例參考資料: 舉例:某大陸企業僱員在台灣服務期滿後需要延期停留,依照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13 條的要求,他應該檢具延期申請書、入出境許可證、延期計畫書以及有效的大陸地區證件,並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在此過程中,主管機關可以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以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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