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或申請來臺原因消失時,應依規定離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期: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病危或死亡。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二個月;第二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一個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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