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所檢具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所檢具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這意味著在進行來臺服務申請時,必須提供大陸地區製作之相關文書並獲得驗證,以確保文件真實可靠。 參考資料: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95.07.19)根據此條例,在進行來臺服務申請時,必須提供大陸地區製作之相關文書並獲得驗證,以確保文件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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