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內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屆期未返臺,而須再行來臺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答案,因為我並非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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