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單位對於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期間,應協助辦理保險。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得隨時進行訪視或其他查核行為。 邀請單位應告知因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臺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離職或申請原因消失者,邀請單位應於三日內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邀請單位未依規定協助辦理保險,或拒絕、妨礙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所定訪視及查核行為,或未為前項所定通報,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視其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根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17 條,邀請單位在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期間,應協助辦理保險,並且應告知來臺服務人員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職務,離職或申請原因消失時需在三天內通報主管機關。如果邀請單位未依規定協助辦理保險、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進行訪視或查核、或未通報情況,主管機關可視情節,在一到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案。 參考資料為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本身,並且依據該條例所舉出的情節,例如邀請單位未依規定協助辦理保險或未通報情況的情況。 參考資料為最新相關法規以及其相關申請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