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18 條,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若符合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範例: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77 條之規定,某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的大陸地區人民因工作需要申請進入臺灣服務,經許可後檢附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並函送高等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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