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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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依規定程序申報輸入之貨品中,有未依本辦法獲准輸入之大陸物品時,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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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進口人如果申報輸入的貨品中包含未經准許輸入的大陸物品,應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處理。這是為了避免進口人逃避相關的管制規定,以及保障國家的法律制度。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有關逃避管制罪行的規定,可以進一步說明這個條文的適用情況。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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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