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漁民在海上作業遭大陸地區人民脅迫而交換之大陸物品,查獲前主動向有關機關報繳者,得免予追究該項大陸物品非法輸入之責。但涉及其他違法情事者,仍依相關法律處理。 前項大陸物品,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回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漁民在海上作業遭大陸地區人民脅迫而交換之大陸物品,查獲前主動向有關機關報繳者,得免予追究該項大陸物品非法輸入之責。但涉及其他違法情事者,仍依相關法律處理。 前項大陸物品,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