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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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物品除左列各款外,一律禁止輸入: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項目。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核准輸入之古物、藝術品、宗教文物。 三、貿易局核准輸入之研究用樣品。 四、貿易局核准輸入之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五、貿易局核准輸入之醫療用中藥材。 六、行政院新聞局同意輸入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 七、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物品。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物品限自大陸以外國家或地區採購,以間接方式輸入。但第六款物品以郵遞方式輸入者,不在此限。 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帶大陸物品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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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