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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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撤銷其許可或註銷其備查: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查核,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依限辦理者。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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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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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