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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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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轉讓其出資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13條,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轉讓其出資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凡是在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獲得許可或備查後,如果有出資者要轉讓投資,必須立即通知主管機關進行備案。 參考資料: 香港和澳門投資者可依據《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從事境外投資。這條法條關乎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之間的投資和技術合作,對於具體例子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香港澳門投資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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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轉讓其出資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