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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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轉讓其出資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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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13條,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轉讓其出資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凡是在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獲得許可或備查後,如果有出資者要轉讓投資,必須立即通知主管機關進行備案。 參考資料: 香港和澳門投資者可依據《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從事境外投資。這條法條關乎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之間的投資和技術合作,對於具體例子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香港澳門投資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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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