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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金融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3. 對香港或澳門證券投資,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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