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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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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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該條法規明確規定了投資或技術合作的審核處理辦法,由經濟部負責主導和執行相關事務。參考資料為經濟部官方網站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的公告文件。例如,經濟部在2018年發布了相關投資或技術合作的審核準則,確保對外投資和技術合作行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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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