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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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設立辦事處的規定,根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 10 條,申請許可時需檢附公司名稱、章程、資本額、所營事業、董事、負責人資料、所在地、在臺指定代表人資料以及辦事處工作計畫書等文件。在審查過程中,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這項規定的參考來源為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根據這個法規,廣東省公司設立在臺辦事處的相關案例可以作為申請許可的具體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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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