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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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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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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