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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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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經貿事務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法人、團體或機構登記證書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代表人及常務理(監)事名冊。 四、設立辦事處工作計畫書。 五、辦事處組織編制說明。 六、辦事處代表人及其他派駐人員名冊、身分證明及職務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增設辦事處者,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需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中包括登記證書、章程、代表人及其他派駐人員名冊等文件。同時,如果已經獲得許可後需要增設辦事處,也需要提出相同的文件進行申請。 參考資料: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四章:《服務貿易協議》 範例:例如,某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在台灣設立辦事處,需要提出章程影本、工作計畫書等相關文件進行申請。

  • 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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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第 4 條規定:「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