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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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需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中包括登記證書、章程、代表人及其他派駐人員名冊等文件。同時,如果已經獲得許可後需要增設辦事處,也需要提出相同的文件進行申請。 參考資料: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四章:《服務貿易協議》 範例:例如,某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在台灣設立辦事處,需要提出章程影本、工作計畫書等相關文件進行申請。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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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