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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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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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釋義。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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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