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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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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2. 2.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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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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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7 條規定:「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