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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2.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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