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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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