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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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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主管機關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得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第 6 條,若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而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範例:若某航空公司在申請臺灣與大陸地區間接聯運時,提供了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訊,依照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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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主管機關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