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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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第 6 條,若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而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範例:若某航空公司在申請臺灣與大陸地區間接聯運時,提供了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訊,依照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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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