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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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相互間得開立聯運機票及貨運提單,並辦理行李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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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