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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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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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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