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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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間接聯運係指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 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 二、透過第三地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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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第 3 條」,間接聯運係指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航空公司進行間接聯運時應符合上述條件,並且必須經過第三地的電腦訂位系統連線,同時透過第三地的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例如,航空公司A在臺灣與航空公司B在大陸地區之間進行間接聯運時,必須透過第三地的電腦系統進行訂位,並且透過第三地的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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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