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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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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間接聯運係指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 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 二、透過第三地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第 3 條」,間接聯運係指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航空公司進行間接聯運時應符合上述條件,並且必須經過第三地的電腦訂位系統連線,同時透過第三地的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例如,航空公司A在臺灣與航空公司B在大陸地區之間進行間接聯運時,必須透過第三地的電腦系統進行訂位,並且透過第三地的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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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間接聯運係指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