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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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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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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