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9條,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所檢附之相關文件若不全,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限期補正。如果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則駁回其申請;如果無法補正,則直接駁回其申請。 參考資料: 根據本案裁判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需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及保證書等文件,並且在特定情形下需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在本案中,被告在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過程中檢附的文件不完全,根據法規,主管機關應通知被告限期補正,否則駁回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