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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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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第八條第一項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補助或出資人員送交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第八條第三項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2. 2.各機關(構)收到通報表後,應將通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傳送主管機關。但通報表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為之。
  3. 3.各機關(構)發現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4. 4.各機關(構)應定期抽查通報表,提供各機關(構)首長參處。
  5. 5.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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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第八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