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或不符申請程序者,逕駁回其申請。
- 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