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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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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或不符申請程序者,逕駁回其申請。
  2. 2.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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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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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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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