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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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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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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主管機關
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
其申請;不能補正或不符申請程序者,逕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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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社會交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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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交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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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商務活動交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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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服務交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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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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