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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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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期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二、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三、一年至五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四、臨時停留許可證:依實際需要核給停留期間,供持憑入出境之用。
  2. 2.領有前項第一款證件之大陸地區人民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得延期一次,並比照原許可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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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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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期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