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遺失說明書或毀損證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