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7 條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遺失說明書或毀損證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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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7條,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遺失說明書或毀損證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 舉例:假設一名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依照許可辦法第17條的規定,申請人或代申請人需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入出境許可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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